[]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09]236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9
失效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0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
  贵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9]7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纳税人销售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宜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编码127003038)工本费标准为每本2.5元(5O份)。
  二、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请市、区县地税局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改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二ОО九年十一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京发改[2012]108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7-5
实施时间:2012-8-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 交办运[2022]6号 2022/2/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8/10/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 晋地税征发[200 2000/6/2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湘政办发[2016] 2016/10/2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带有刷卡结算功能的辽宁省沈阳 沈阳市地方税务 2012/4/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 津财综[2006]34 2006/8/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 闽价成[2012]50 2013/1/1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客运出租 青价费[2012]19 2012/7/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京政办发[2016] 2016/12/1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厦府[2016]351号 201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