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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3]2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3-21
实施时间: 2003-3-21
失效时间: 2006-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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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卫生厅: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和省政府《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省政府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医疗机构和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管理时,向医疗机构收取设置审批费、执业登记费、校验费和评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商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专项用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等相关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3年。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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