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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综〔2004〕11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8-16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7-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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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21号)精神,全面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并出台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和对试点县财政包干考核奖励办法》等配套政策。为确保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资金筹集
  从2004年至2007年,筹集以下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一)通过“政银合作”方式筹集政府信用贷款30亿元,采取资本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原则运作。由相关专业投资公司按照职能分工和贷款程序,分别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相应的贷款额度。
  (二)通过盘活、收回财政有偿资金、财政周转金设立县域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四年共计4亿元左右。资金由省财政厅设置专户管理。
  二、资金投入
  政府信用贷款、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针对优势产业培育、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全省统筹安排,不切块安排到县。政府信用贷款由专业投资公司以参股、担保等形式对龙头企业进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域经济重点项目,重点是优势农产品推进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专项补助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等。
  三、方案审批
  为规范资金的投入和管理使用,采取县级政府编制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州市政府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组织论证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和专业投资公司分别落实资金的程序进行。
  (一)编制规划
  各县(区、市,下同)都要编制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县级财政实力为主要目标,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着眼全省产业发展布局,突出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围绕培育龙头企业,培育支柱产业,加快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编制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真正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要特别注重项目在规划中的支撑作用,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各县精心选择2-3个重点项目加以实施。对覆盖面宽、关联度强、产业链长、带动性强,与全省重点产业相衔接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汇总上报
  各县规划完成后上报州市政府。由州市政府从全省和本州市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对各县的规划进行统筹把关。非试点县的规划由各州市政府负责审批;试点县的规划由州市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三)规划论证和方案审批
  省财政厅对各试点县的规划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充分听取专家和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资金支持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金落实
  省政府对省财政厅的资金支持方案予以批复后,按照资金渠道分别由省财政厅和专业投资公司落实资金。其中,使用政府信用贷款支持的,由省财政厅向专业投资公司推荐项目,专业投资公司根据《政府信用合作协议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再行论证后,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贷款;得到支持的项目,由项目业主与投资公司或银行签订贷款或投资合同;使用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额度由省财政厅拨付。省财政厅每年将获得省里支持的重点项目向全省公布。
  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各地的支持力度与各地清收归还财政周转金等财政有偿资金情况挂钩,对回收归还情况较好的地方给予重点倾斜。各地主动清收归还的资金,除按云政发〔2003〕54号文件奖励10%外,50%的归还资金,还将以专项补助的方式,返还该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回收情况以州(市)、县为单位实施单项和统一考核。
  四、责任考核
  (一)责任书的签订
  各试点县的规划方案经认可后,由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与各州市、县政府签订县域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
  (二)跟踪问效
  在县域经济发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省财政厅组成“推进组”,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对存在问题及时指出纠正,确保县域经济发展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州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促使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考核
  年度终了,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分年度对各县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的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地区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规划方案或项目实施完成后,将进行考核验收。
  五、本办法的执行期为2004年至2007年,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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