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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15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
实施时间: 2004-3-1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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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将于近期颁发,请各局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局应发函告知欠税纳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如不便于逐一发函告知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公告栏、电子大屏幕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2004年3月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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