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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表述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4]5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9
实施时间: 2004-4-9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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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2002年,我局制发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现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235号文中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的表述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23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房产,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内容调整为:“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房产,应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  
发文文号: 国务院令第546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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