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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9]24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失效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54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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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此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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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wylb97   2009年12月25日
商业部份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