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9]89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0-30
实施时间: 2009-11-1
失效时间: 2011-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关于重新核定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成[2009]82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