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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9]2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0
实施时间: 2009-9-10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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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目前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缴纳方式。去年以来,由于受国家上调上网电价、实施增值税转型等政策影响,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有较大幅度下降。经省局研究决定,自9月份征期(即8月所属期)开始,暂停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省局将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实现情况等,适时恢复预征。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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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 鲁国税发[2009] 200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