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9]1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8-21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 2002/11/7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苏财税[2005]74 2005/1/1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 保监发[2009]23 2009/2/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穗国税函[2006] 2006/10/19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 保监发[2004]77 2004/6/2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 内地税字[2001] 2001/8/3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08/9/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43 2014/11/14
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1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冀地税发[2000] 20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