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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办发[2009]2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
实施时间: 2009-4-2
失效时间: 2016-3-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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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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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省局修改“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中的“预缴应税所得率”,同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操作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操作步骤
  1、点击“企业端平台”;
  2、点击“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定”;
  3、点击选中“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对信息列表”中的纳税人;
  4、在“房地产纳税事项核定详细信息”的税种列表中,对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应税所得率”进行修改;
  5、点击保存。
  二、维护“预缴应税所得率”的标准
  1、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区及其郊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的市区及郊区,10%;
  3、开发项目位于县(县级市),5%;
  4、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3-18
实施时间:20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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