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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缩小餐饮、住宿业与工业用电用水价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电[2009]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5-13
实施时间: 2009-5-13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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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逐步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的要求,支持餐饮、住宿业降低经营成本,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临时降低餐饮、住宿业的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住宿业的商业用电。餐饮、住宿业(不含KTV、酒吧、茶楼等娱乐服务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用户,按照商业与普通工业用电价差缩小50%的原则,在商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降0.13元,其中:由电力企业在电费结算时直接降低0.08元/千瓦时;其余0.05元/千瓦时由当地财政补贴给餐饮、住宿企业,也可以补贴给电力企业,由电力企业直接降低0.13元。
  原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执行商业电价的照明用电,0点至7点电价下浮30%的规定继续执行,不重叠优惠。
  二、餐饮、住宿业的用水价格的降价标准。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的实际价差的50%确定,降价资金的处理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三、执行时间。2009年5月至12月底。
  四、其它规定。以总表计量的餐饮、住宿业用电、用水量,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意见不统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供水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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