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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9]1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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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得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9年1月1日以后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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