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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9]15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1
实施时间: 2009-5-1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1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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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及时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还应按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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