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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2]38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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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帐户(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原税务登记中要求纳税人提供银行帐户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请知照。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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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 粤国税函[2004] 200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