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1]21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5
实施时间: 2001-4-2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不含退税分局)、区局:
  市局《关于明确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人深圳市范围内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66号)已经下发。另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分局不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
  二、税务登记分局涉外登记科以办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业务(注销登记业务除外),并不排除其他征收分局或区局办理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愿意到各征收分局或区局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各单位不得拒绝。
  三、第二点“税务登记问题”中关于“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前,须先到主管稽查分局结案”的规定,即要求稽查分局核实对该纳税人是否正在实施稽查,或者是否已经立案待查。如果稽查分局正在实施稽查或已立案待查,则暂不同意纳税人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应同意纳税人办理变更手续。这一规定并不要求稽查分局对所有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实施稽查,然后才能同意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