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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0]44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20
实施时间: 2000-10-20
失效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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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粤府办[2000]87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10%调整为12%。为做好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含番禺、花都两区,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0年1-9月(税款所属时期)的娱乐业因适用税率调高2%所增加的应交营业税税款及相应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在2000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补缴娱乐业营业税税款。
  二、凡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应自2000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为10月)起按12%税率申报缴纳娱乐业营业税。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规定税率自行申报缴纳或补缴娱乐业营业税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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