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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交通重点工程营业税及附加几个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5]1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8
实施时间: 2005-1-18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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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厅《关于明确省交通重点工程营业税及附加几个问题的函》(湘交财会函[2004]52)收悉,根据国家统一税法规定和我省关于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征收营业税的有关政策,现对省交通重点工程的设计、监理等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外省有关单位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二、对省内有关单位提供的此类应税劳务营业税仍由省交通厅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局申报缴纳,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由省局直属局统一划转给地方。

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24 实施时间:2008-9-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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