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8]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8-2-1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1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就地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征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征收税率按“4.5%”填写,品目名称填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代码按教育费附加收入代码填写。
  二、为了便于统计,地税部门在产生税收会统报表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归并统计在教育费附加收入内。
  三、代征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00八年二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 2013/3/7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苏州地税发[201 2011/2/9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 云地税[2006]56 2006/4/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 沪府发[2016]1号 2016/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 内地税二函[200 2005/10/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 2011/2/1
安徽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 财综[2011]349号 2011/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2011/2/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7/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