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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8]4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
实施时间: 2008-1-22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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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本通知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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