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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8]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
实施时间: 2008-1-1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0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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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
 
_____________(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声明如下:
  我单位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自______年____月起放弃所有经批准、备案或不需备案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包括出口退税所述免税)的免税权,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按适用税率(征收率)依法申报纳税。
 
 
 
           声 明 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声明一式两份,一份声明人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备存;
  2、纳税人自提交声明次月起,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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