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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再[2007]46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4
实施时间: 2007-7-1
失效时间: 2009-8-1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8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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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根据原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的减免税批复从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需要经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认定后,按年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减免税申请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具体政策按照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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