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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川价函[2007]23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8-27
实施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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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情况的紧急请示》(泸市价(2007)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四川省定价目录》是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改委审定的,是物价部门定价的依据。专业有形市场服务收费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由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定价。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应按《四川省定价目录》执行。
  二、我局未委托任何协会或组织制定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其定价不符合《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
  三、各地物价部门应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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