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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卫办规财发[2006]198号
发文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6-11-22
实施时间: 2006-11-22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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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部属(管)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通知》中个别新设会计科目的编码与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不统一,为了使部属(管)医院更好地执行《通知》,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请各医院在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4应付工资(含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并在这三个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相应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214应付工资(含离退休费)”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和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4应付工资(含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
  二、请各医院于2006年底前,将2006年7月1日以来在“205应付工资”科目中核算的相关内容,按以下要求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一)发放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离退休费,一次性转入“214 应付工资(含离退休费)”科目;
  (二)发放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一次性 转入"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
  (三)发放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除“214应付工资(含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一次性转入“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同时,在用的“205应付工资”科目停止使用。
  三、其他部属(管)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执行,并按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方法于2006年底前办理新科目设置和调账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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