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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6年和2007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6]36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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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6年和2007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6〕837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河北省(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9月15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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