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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6]8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9-29
实施时间: 2006-9-29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1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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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将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征收契税的,不再追溯,已做征税处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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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wwfan   2010年4月20日 +25金币
本文发文日期 200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