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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7]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6
实施时间: 2006-6-1
失效时间: 2009-5-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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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7]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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