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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7]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8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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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15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享受政策的模具产品包括模具、模具标准件和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模具系供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成形的专用工艺装备;模具标准件系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种模架、推杆推管、各种导向件(导柱、导套、导板、斜楔等)、弹性元件及冲头和标准凹凸模;模夹一体化的检具系用来检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的专用检验工具,具有检验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夹紧装置。
  三、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检查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河北部分)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模具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河北部分)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

河北金环模具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668号(方村开发区方兴路北)

2

河北兴林车身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开发区

3

泊头市京泊汽车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泊头市开发区

4

泊头福锐汽车模业有限公司

泊头市开发区

5

泊头市兴达汽车模具制造厂

泊头市交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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