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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6]8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1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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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06] 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 [2006] 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 [2004] 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 [2004] 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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