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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征[1999]1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3-29
实施时间: 1999-3-29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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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的日趋活跃。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为适应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发票在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法纪、正确核算税款等方面的作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小额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全称为“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样式附后),分为千元版、百元版两种,供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发生零售业务时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确定其用票种类和数量,供纳税人开展不同规模的业务时使用。
  二、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票面规格为96mm×267mm=32开,版面采用联四印刷,其中每份96mm×64mm,每本100份。
  三、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其发票联采用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联次不敷需用的,由各市、地国税局提出增加联次意见,报省国税局后统一确定。
  四、小额商业零售发票于99年7月1日始启用,届时,省局监制的原千元版“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由各市、地区国税局负责收缴,集中销毁,并于7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现行万元版“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可继续使用,但应控制其使用范围和发放数量。
  五、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由省国税局负责监制,并指定发票印刷企业印制。各市、地国税局务于5月1日前将下半年需用发票种类及需用量填制“省统一监制发票需用量半年报表”'报省国税局。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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