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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5]9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30
实施时间: 2005-8-30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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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核制度。
  二、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征收管理,亦可实行“双简”申报纳税管理方式进行征管,实行按年申报一次。
  三、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管理,要依照湘地税函 [1997]13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连续2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20%以上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管理,可参照对下岗再就业经营户的管理办法实行有效控管。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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