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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6]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30
实施时间: 2006-4-30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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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5月31日前,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领取《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表格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
  三、从2006年5月1日起,凡纳税人当月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有涉及税款抵扣的,暂停使用网上申报,改按以下申报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携带消费税申报表和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二)税源管理岗根据企业提供的抵扣凭证与《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在消费税申报表签字确认,同时将抵扣凭证的复印件留存;
  (三)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征收前台进行消费税申报。
  特此通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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