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37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31
实施时间: 2006-10-3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4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皖国税函[2003] 2003/12/17
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7] 1997/1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 深国税发[2000] 2000/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粤国税函[2009] 2009/9/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审核 甬国税函[2010] 2010/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 穗国税发[2009] 2009/9/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 京国税发[2002] 2002/4/1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 辽国税函[2007] 2007/1/29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吉国税发[2003] 2004/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 新地税发[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