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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00]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8-19
实施时间: 2000-10-1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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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山东、湖北、河南、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湖北省计委、粮食局、粮库建设办公室,中国粮食储备管理总公司:
  为了加强粮库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经商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同意,我部制定了《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粮库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粮库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改变现行中央财政先将建设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其层层下拨的拨付方式。
  第三条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粮库的山东省、湖北省和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河南省、四川省的粮库项目。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向国家粮食局下达按项目编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国家粮食局按支出预算向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在地分公司,下同)及项目单位下达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抄报财政部(国库司)、抄送财政部驻所在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项目资金申请书”,经项目监理签字、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及专员办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粮食局审核。
  第七条“项目资金申请书”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包括以下栏目:项目名称、项目开户行及帐号、项目批复预算、本年已申请数额、历年累计申请数额、本次申请数额、分月申请数额、项目监理签字栏、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数额、专员办签署意见栏。
  第八条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分别审核“项目资金申请书”。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数额,编制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附“项目资金申请书”,下同)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项目由其所在地分公司报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下同)。
  第九条国家粮食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后,汇总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附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报财政部。
  第十条财政部复核国家粮食局报送的“预算拨款申请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资金调度情况,核定拨款数额,在4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支付银行签发拨付指令。
  第十一条代理支付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同时,代理支付银行要将有关拨付凭证回单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每月6日,代理支付银行向财政部报送《粮库建设资金支出情况月报》,并抄送国家粮食局。
  第十二条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每两个月申请一次,按月拨付。项目单位应于申请月的10月前将申请月后两个月的资金使用申请报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4个工作日内审查汇总后报所在地专员办,专员办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汇总,按月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按月复核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凭证回单返国家粮食局。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项目单位可以及时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审批手续,代理支付银行采取加急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在项目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为保证粮库建设工程用款需要,项目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汇总上报,财政部按当年拟安排预算10%的资金预拨给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粮库建设项目概算调整,须按原报程序审批。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概算调整或拟调整的项目,要严格资金使用申请审核程序,不得超额核定拨款。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财政部负责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并签发拨付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银行拨付资金;会同国家粮食局、专员办、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单位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专员办要及时掌握粮库项目的工程建设信息,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局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汇总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会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国家粮食局报送资金使用申请,与所在地专员办协调粮库建设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和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同时,按规定向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提供以下资料:《基本建设财务月报表》、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与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项目监理依据监理事实,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和资金支付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及代理支付银行要重视和加强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包括监理月报),工程进度报告和全年分季度工程进度目标及用款计划等,报送的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粮库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四)工期拖长严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代理支付银行都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终了,要及时对帐,保证资金拨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严格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代理支付银行及项目单位开户行严格遵守帐户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建设资金。如果代理支付银行违反规定,财政部将终止其代理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专员办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是:
  (一)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二)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三)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进行超标建设;
  (四)有关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五)项目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及时和真实地报送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等信息;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驻山东、湖北、河南、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湖北省计委、粮食局、粮库建设办公室,中国粮食储备管理总公司:
  为了加强粮库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经商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同意,我部制定了《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粮库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粮库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改变现行中央财政先将建设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其层层下拨的拨付方式。
  第三条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粮库的山东省、湖北省和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河南省、四川省的粮库项目。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向国家粮食局下达按项目编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国家粮食局按支出预算向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在地分公司,下同)及项目单位下达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抄报财政部(国库司)、抄送财政部驻所在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项目资金申请书”,经项目监理签字、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及专员办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粮食局审核。
  第七条“项目资金申请书”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包括以下栏目:项目名称、项目开户行及帐号、项目批复预算、本年已申请数额、历年累计申请数额、本次申请数额、分月申请数额、项目监理签字栏、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数额、专员办签署意见栏。
  第八条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分别审核“项目资金申请书”。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数额,编制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附“项目资金申请书”,下同)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项目由其所在地分公司报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下同)。
  第九条国家粮食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后,汇总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附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报财政部。
  第十条财政部复核国家粮食局报送的“预算拨款申请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资金调度情况,核定拨款数额,在4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支付银行签发拨付指令。
  第十一条代理支付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同时,代理支付银行要将有关拨付凭证回单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每月6日,代理支付银行向财政部报送《粮库建设资金支出情况月报》,并抄送国家粮食局。
  第十二条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每两个月申请一次,按月拨付。项目单位应于申请月的10月前将申请月后两个月的资金使用申请报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4个工作日内审查汇总后报所在地专员办,专员办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汇总,按月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按月复核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凭证回单返国家粮食局。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项目单位可以及时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审批手续,代理支付银行采取加急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在项目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为保证粮库建设工程用款需要,项目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汇总上报,财政部按当年拟安排预算10%的资金预拨给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粮库建设项目概算调整,须按原报程序审批。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概算调整或拟调整的项目,要严格资金使用申请审核程序,不得超额核定拨款。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财政部负责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并签发拨付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银行拨付资金;会同国家粮食局、专员办、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单位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专员办要及时掌握粮库项目的工程建设信息,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局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汇总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会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国家粮食局报送资金使用申请,与所在地专员办协调粮库建设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和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同时,按规定向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提供以下资料:《基本建设财务月报表》、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与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项目监理依据监理事实,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和资金支付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及代理支付银行要重视和加强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包括监理月报),工程进度报告和全年分季度工程进度目标及用款计划等,报送的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粮库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四)工期拖长严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代理支付银行都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终了,要及时对帐,保证资金拨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严格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代理支付银行及项目单位开户行严格遵守帐户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建设资金。如果代理支付银行违反规定,财政部将终止其代理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专员办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是:
  (一)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二)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三)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进行超标建设;
  (四)有关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五)项目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及时和真实地报送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等信息;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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