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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0]9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29
实施时间: 2000-5-29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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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10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0年5月9日鲁地税函[2000]100号](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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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 鲁地税函[2000] 20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