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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0]27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3
实施时间: 2000-11-2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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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地反映,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划分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不便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其房产和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地应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认真作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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