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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1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2-22
实施时间: 2002-2-22
失效时间: 2026-3-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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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地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6-4-1
实施时间:2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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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6/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理风凤梨啤酒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 2002/2/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啤酒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 2004/3/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 沪国税流[2004] 2004/4/1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部分乳制品和啤酒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