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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审行发[1996]352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1996-12-13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08-2-25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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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警部队、各党派、社会团体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机构的行政经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经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行政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行政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提高行政经费的管理水平,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职能的行使和机关、团体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拨款是否及时记入有关经费帐户,并如数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应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四)抵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并按规定抵减经费支出;
    (五)行政经费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收入来源和挤占事业费、专项资金弥补机关行政性开支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支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预算是否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支出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应下拨的行政经费款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三)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问题;
    (四)公用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专项经费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
    (五)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和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问题;
    (六)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超标准装修房屋和配备小汽车,以及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问题;
   (七)各项经费开支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开支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审批,财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
   (四)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超限额库存现金、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和违反规定购买有价证券等问题;
    (五)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并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资金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私自借贷资金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用行政经费购置的财产、物资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产、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有无固定资产不入帐、帐目核算不合规、帐实不符等问题;
    (二)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使用、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等各个环节是否手续完备,有无擅自购置、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公有财产、物资问题,有无保管不严、丢失短缺、损坏浪费问题;
    (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中,有无无偿占用机关的房屋和设备、材料、物资问题;
    (四)占用国有资产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应上交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留用的是否纳入了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行政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每年行政经费收支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写出专题报告,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发文文号:审计署令第7号
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8-2-25
实施时间:200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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