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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财公告[2026]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9-23
实施时间: 2026-9-23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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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内蒙古税务局结合实际,拟将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10元。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至10月7日。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传真电话:(0471)4192726
  通讯地址:(010098)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额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471)41927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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