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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9-22
实施时间: 2026-9-22
法规类型: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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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征集意见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24日—10月2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可通过在线方式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
  邮编:530021
  电子邮箱:szc@czt.gxzf.gov.cn
  联系方式:0771-5331507(电话),0771-5312865(传真)。
  附: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2日

  附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系统推进自治区水网规划建设,补齐水资源配置、水旱灾害防御短板,切实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辖区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自治区辖区内以缴费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水利建设基金。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缴费人依照两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对出口产品退还两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缴费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包括跨市和在自治区内预缴的区外缴费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预缴增值税的缴费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包括跨市和在自治区外预缴的区内缴费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两税税额分项计征。其中,以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的部分,费率为1.5%;以消费税税额为计费依据的部分,费率为0.8%。应缴额为上述两项之和。
  第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缴费人可以申请减免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最高限额为遭受重大损失当月(所属期)起连续12个月的水利建设基金应缴额。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对2026年度内受灾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缴费人,可参照减免。
  第八条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按规定开具票据。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地点为实际缴纳两税的地点,缴费期限随缴费人缴纳两税规定执行,并与两税同时缴纳。
  第十条 缴费人实行总机构汇总计算申报两税的,应一并汇总申报计算水利建设基金,并依据两税应纳税额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使用与自治区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各设区市、县(市)所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的30%就地划入自治区金库,70%划入市、县(市)金库。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入库后因多缴、误缴等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部门参照退税流程审核办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授权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减免、使用等政策制定;广西税务局负责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共享征缴信息;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查。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税务、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监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的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或代扣(征)代缴人采取伪造、隐匿账簿、凭证、不列、少列等手段,不缴、少缴水利建设基金的,税务部门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的部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按所属期)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同时废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我区当前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质上是“防洪保安费”的延续。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水网等“六张网”规划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等有关文件授权,结合我区经济运行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
  (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第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三)《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
  (四)《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五)《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
  (六)《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三、调整优化实施细则的主要考量因素
  2026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指出,要系统推进水网等“六张网”规划建设,因地因业加快实施,加强资金要素保障,切实把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好。调整优化实施细则,让计费依据更科学公平,有利于构建“水利有支撑、企业可承受、财政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一)水利建设任务艰巨。一是部分重大水利工程如地方配套不足将面临被国家暂缓安排中央资金的现实风险。二是近年我区受极端天气影响旱涝灾害频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如今年受台风“美莎克”极端强降雨影响,广西14个设区市78个县(市、区)遭遇历史罕见大范围持续性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200亿元。灾后重建任务刚性支出大幅增加。
  (二)原征收标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现状存在较大矛盾。我区现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沿袭过去的“防洪保安费”。在“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改革完成后,过去以营业收入作为计费依据的征收政策,会加剧微利企业生存困境,存在重复计征嫌疑且核算口径有争议。
  (三)企业应履行合理的水利建设社会责任。水利建设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水利工程惠及全社会,保障了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安全,如降低洪涝灾害风险、保障供应链稳定等,按照“受益与负担相匹配”的公平原则,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主要调整优化内容
  调整优化后的《实施细则》主要对以下方面做出了新的规范。
  (一)调整计费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国家对各行业的鼓励或限制通过两税的征收范围、优惠办法等政策体现,调整计费依据后,进一步完善了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基础设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也更加契合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导向。
  (二)明确分项计征,设置不同费率。以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的部分,费率为1.5%;以消费税税额为计费依据的部分,费率为0.8%。与原征收政策相比,全行业平均负担整体下降。由于解决了重复计征问题,实体经济极大受益,民生类行业大幅减负,部分行业降幅高达90%。仅小部分行业与调整前相比有增长。
  (三)触发减免的条件是突发外因导致重大且直接的经济损失。为促进公平竞争和统一大市场建设,减少“碎片化”政策对市场的扭曲,不再对特定地区、行业实施特殊减免。
  (四)明确由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缴纳地点、缴纳期限等均与主税种一致。主要是与两税政策做好衔接,便利征纳双方。相应地还规定了与增值税预缴、汇总缴纳等情形适配的缴纳办法。
  (五)明确使用方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六)一般的退库情形参照退税办理。为提高退付效率,授权税务部门参照退税办理。
  另外,依据上位规定调整了关于部门职责分工表述;规定实施时间自2027年1月1日起,与上一轮减免期限相衔接,并明确如果国家有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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