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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有关意见的公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9-19
实施时间: 2026-9-19
法规类型: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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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征集意见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20日—10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可通过在线方式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
  邮编:530021
  电子邮箱:szc@czt.gxzf.gov.cn
  联系方式:0771-5331507(电话),0771-5312865(传真)。
  附件:1.关于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19日

  附件1
  关于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期限
  自2026年7月1日起,继续征收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二、征收标准
  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7〕43号)第八条执行,即:
  (一)广西电网公司在全自治区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后的全部终端销售电量按每千瓦时0.05分的标准加价征收。
  (二)广西地方电力企业(公司)在各自供电区域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后全部终端销售电量按每千瓦时0.05分的标准加价征收。
  (三)企业自备电厂发电量和电厂直接供电用户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05分的标准加价征收。
  三、过渡期处理办法
  2026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当月期间应计征的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不予追征。自本通知印发的次月1日起,按当月发生的用电量计征。
  四、其他要求
  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加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处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我区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多位于偏远山区,历史欠账依然多而复杂,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国家已明确继续对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5年,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基金如减少或断档,库区稳定将面临较大风险。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三、有关政策实施情况
  小库基金是我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帮扶的核心专项资金。自2007年该基金设立以来,我区以此为基础,统筹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形成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保障体系。“十四五”期间,全区完成小型水库移民规划项目完成总投资8.20亿元;规划受益总人数87.46万人次,其中移民58.74万人次。从实施效果来看,小库基金在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改善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库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进一步优化了耕作区生产条件,增收富民,夯实了区域可持续发展基础;二是改善库区移民生产生活质量,上访案件逐年减少;三是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四、《通知》主要明确内容
  (一)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征收期限延长。从实践来看,小库基金是化解水利工程建设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移民长远生计、守护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稳固库区社会大局的有效制度安排。考虑该基金政策对我区维稳工作、促进库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应当继续征收。同时,原则上保持政策整体连贯有利于后续工作开展。
  (二)征收标准不变。考虑到小库基金对支持库区建设和促进移民生产生活发展的重要作用,仍按原征收标准,附加于电价按0.05分/千瓦时加价征收,保持政策稳定。
  (三)过渡期不予追征。兼顾近期实体经济偏弱的实际情况。
  (四)实施期限不再限定截止日期。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目前全国约有半数省份经审批可征收小库基金,其中绝大部分未设定征收期限。国家对小库基金实施期限并无硬性规定,因此拟参考外省一般做法,对实施期限不再设定截止日期,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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