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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9-16
实施时间: 2026-9-1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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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1040863002@qq.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海关对进出境邮袋和邮递物品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物品标准】 进出境邮递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以及限值限量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或者限值限量的,按照货物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禁止、限制进出境】 国家对进出境邮递物品有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以下简称收寄件人)不得邮寄国家有禁止性管理规定的物品进出境。
  收寄件人邮寄国家有限制性管理规定的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依法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寄件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收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以外的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交验收寄件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检疫地点】 进境邮袋和邮递物品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口岸接受检疫,出境邮袋和邮递物品应当在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
  海关根据需要,可以依法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疫。
  第七条【作业要求】 邮政企业对进出境邮袋和邮递物品实施装卸、开拆、封发、分拣、改装或者其他处置的,应当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场所进行;未经海关同意,不得移出。
  第八条【智慧海关】 海关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提升进出境邮袋和邮递物品监管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第九条【邮政企业信息化管理】 邮政企业应当对进出境邮袋和邮递物品实施信息化管理,按要求与海关联网传输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条【信用分类管理】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邮政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章 进出境邮袋监管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报送数据】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传输进出境邮袋相关电子数据;经海关同意,可以提交纸质资料。
  第十二条【邮袋监管】 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当提前将进出境邮袋开拆、封发的时间通知海关,海关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境内运输路线监管】 邮政企业新增或者调整进出境邮袋境内运输路线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海关。
  第十四条【进出境邮袋的运输】 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邮袋,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误卸、损毁、开拆、遗失等异常情况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配合海关检查。
  第三章 申报、查验
  第十五条【申报】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寄件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六条【进境补充申报】 进境邮递物品需要补充申报的,收件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用电子或者纸质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经海关同意,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补充申报前查看物品。
  海关需要核实进出境邮递物品有关情况的,收寄件人应当配合海关验核身份信息、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出境验视及禁止、限制性管理】 邮政企业收寄出境邮递物品时,应当对出境邮递物品是否符合国家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进行验视。
  第十八条【查验】 进出境邮递物品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收寄件人、邮政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收寄件人不在场的,邮政企业应当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邮递物品的包装。
  第十九条【检疫查验】 海关依法对下列进出境邮递物品实施检疫查验:
  (一)属于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
  (二)属于进出境特殊物品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实施检疫查验的。
  进境邮递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铺垫材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条【个人物品征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准许进境的邮递物品征收税款。
  第二十一条【检疫处理】 进出境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海关监督下实施检疫处理:
  (一)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的;
  (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
  (四)邮递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依法应当实施除害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暂不予放行】 进出境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寄件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
  (一)应当缴纳税款的;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资料的;
  (三)需要实施检测、鉴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
  (四)应当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依法需要作退回等处理的。
  前款第三项的作业时间不计入时限。
  特殊物品以及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进出境邮递物品,收寄件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放行】 进出境邮递物品经依法检疫合格、缴清税款并提供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资料后,由海关予以放行。海关放行后,邮政企业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邮政企业可以凭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先予放行手续。
  第二十四条【进境邮递物品退回】 进境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可以退回:
  (一)未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补充申报手续的;
  (二)未缴纳税款的;
  (三)未提交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资料的;
  (四)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五)属于禁止进境物品的;
  (六)未能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退回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进境邮递物品,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退回境外寄件人;无法退回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声明放弃】 经海关同意,收寄件人可以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声明放弃。
  第二十六条【海关处置】 进境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
  (一)经海关同意放弃的;
  (二)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且无法退回的;
  (四)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且无法退回的;
  (五)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且无法退回的。
  出境邮递物品经海关同意放弃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转关】 进出境邮袋转关的监管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跨境电商】 以邮递方式寄递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按照2026年度海关总署立法计划安排,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规定,做好制度衔接配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结合《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等规定要求,将上位法规定细化为海关邮递渠道可落地执行的具体监管条款,实现上位法制度要求在邮递物品领域落地实施。
  (二)固化机构改革成果,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
  进出境邮递物品同时涉及海关申报、查验、检疫等多重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统筹融合监管要求,将检疫相关规则嵌入进出境监管全流程,提升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进一步促进通关便利,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筑牢国门安全防线前提下,兼顾邮政企业经营实际与收寄件人通关便利,厘清海关、邮政企业、收寄件人三方权利义务,优化通关流程,规范处置程序,在严密监管的同时提升通关便利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立基础性监管规则。
  明确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以及规章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确立进出境邮递物品合理自用、限值限量的个人物品判定标准,超标准按照货物通关办理(第三条);细化对于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的邮递物品管理要求要求(第四条);规范委托办理海关手续情形(第五条);确定进出境邮袋、邮递物品检疫实施地点的具体要求(第六条);明确邮政企业装卸、开拆、分拣等作业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第七条);落实智慧海关建设,推进监管信息化智能化(第八条、第九条);对邮政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制度(第十条)。
  (二)设置邮袋监管专章。
  规范邮政企业电子数据、邮件路单报送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立境内运输路线新增、调整的书面告知制度,要求邮政企业新增或者调整境内运输路线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海关(第十三条);明确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邮袋境内运输发生误卸、损毁、开拆、遗失等异常情况时,邮政企业及时报告、配合海关检查的义务(第十四条),实现邮袋流转全环节闭环监管。
  (三)细化完善申报、查验制度内容。
  明确收寄件人如实申报义务,设置进境邮递物品补充申报程序,经海关同意收件人可在补充申报前查看物品,规定海关核实时收寄件人验核身份、说明情况、提交材料的配合义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以及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的检疫查验等作出专门规定(第十九条)。
  (四)系统规范各环节处置规则。
  明确邮递物品税收管理适用依据(第二十条);细化进境邮递物品退回情形,明确无法退回时的处理程序(第二十四条);规范收寄件人声明放弃的处置程序(第二十五条);列明海关实施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的适用情形(第二十六条)。
  (五)进一步做好制度衔接。
  对进出境邮袋转关监管,作出指引性规定(第二十七条),针对以邮递方式寄递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明确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监管规则有效衔接(第二十八条)。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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