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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意见的公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9-4
实施时间: 2026-9-2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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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等规定,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控作用,经测算、调研等,拟明确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并调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具体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
  二、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8元。
  三、2027—2028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按每污染当量4元征收;2029年1月1日以后全额征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通过在线方式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请于2026年9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邮编:530021,电子邮箱:szc@czt.gxzf.gov.cn。联系方式:0771-5331600(电话),0771-5312865(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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