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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9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9-4
实施时间: 2026-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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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上个月有几笔业务没及时开票也没申报,现在补开发票,销售额是按开票时间,还是业务发生时间申报?
  答:销售额应计入业务实际发生时间的税款所属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因此,补开的发票销售额应该按业务发生的所属期申报。
 
  2.问:我们公司仓库存储条件良好、管理有序,但前阵子下大暴雨,导致仓库进水把存货都泡坏了,想问一下,这种被水淹的货物,进项税额还能不能抵扣啊?
  答:这种情况能继续抵扣。
  您公司仓库存储条件良好、管理有序,因暴雨导致仓库进水、货物被淹损坏,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对应货物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转出处理,可以继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增值税法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如仓库检查记录、设备配备情况、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或天气证明、仓库进水的现场照片或视频、存货损失清单、内部报损审批记录等,确保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合理的、必要的管理义务,该损失确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从而合规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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