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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8-28
实施时间: 2026-10-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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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28日

相关附件:
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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