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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6-8-28
实施时间: 2026-8-2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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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在《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税政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年8月28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地方附加税。
  第二条 地方附加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第四条 地方附加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十三。
  地方附加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 地方附加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对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地方附加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地方附加税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第九条 地方附加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地方附加税。
  第十条 地方附加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地方附加税,不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三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地方附加税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20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起草的总体思路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以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制度为基础,按照税费制度基本平移、保持税负水平总体稳定的思路,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
  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地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指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上述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上述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余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三)税率
  地方附加税实行11%—13%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11%—13%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关于税收优惠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地方附加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关于征收管理
  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等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便于主税与附税协同征管。

相关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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