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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25
实施时间: 2026-8-2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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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社会团体
  【优惠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2.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享受主体】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人民团体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人民团体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优惠内容】
  (1)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五、土地增值税优惠
  7.公益性捐赠房产、土地,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优惠内容】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赠与”,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

  六、契税优惠
  9.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6条

  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所办实体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1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12.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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