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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相关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10
实施时间: 2026-8-1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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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上海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有何税收优惠,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沪财发〔2023〕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上海市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有何税收优惠?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3.军队转业干部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随军家属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5.企业符合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退役士兵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退役士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企业以前年度招用退役士兵,符合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但未享受,能否追溯享受并退税?
  答: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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