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监检[2026]13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7-6
实施时间: 2026-7-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各相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6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6〕6号)的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与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整顿审计、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一)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20%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采取重点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被检查对象,按照五年检查全覆盖的要求,对超过5年未被监督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延伸检查。
  (二)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10%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1.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伪造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或有收费等突出问题。重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反应存在问题线索、属于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以及涉及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企业等出具审计报告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全面披露有关事项,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情况,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6.曾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被投诉举报等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7.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8.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
  1.对资产评估机构2025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多、从业人员数量与出具报告数量不匹配、风险项目占比高、独立性较差的资产评估机构;
  2.对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重点查处;
  3.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风险防范机制和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4.对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针对性检查;
  5.对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6.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检查时,可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被评估对象进行延伸检查或调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四、检查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时间从2026年7月初开始至2026年10月底前结束。
  五、检查人员组成和分组情况
  按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和《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规定,与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检查组成员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行业专家共同组成。
  (一)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组
  1.第一检查组
  组  长:陈丽娟
  副 组 长:王剑飞
  检查人员:穆婧、孙烨、李婧、辅助人员若干。
  2.第二检查组
  组  长:郭春雷
  副 组 长:杨昊伦
  检查人员:魏亚洲、杜少卿、许志静、辅助人员若干。
  (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组
  1.第一检查组
  组  长:陈丽娟
  副 组 长:王剑飞
  检查人员:穆婧、孙烨、李婧、辅助人员若干。
  2.第二检查组:
  组  长:郭春雷
  副 组 长:杨昊伦
  检查人员:魏亚洲、杜少卿、许志静、辅助人员若干。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安排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总结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切实履行我厅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二)完善过程控制,提升检查质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严格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坚持查调结合,及时报送信息,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及时反映重大问题事项。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力度。
  (三)依法依规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到位。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3),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深化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形成监管合力。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魏亚洲
  联系电话:0471-4192551、15352853056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杨昊伦
  联系电话:0471-4192557、13664782316
  附件:
  202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定).xls
  2026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定).xls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纪律.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1日
相关附件:
202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定).xls    
2026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定).xls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纪律.doc .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 2021/7/9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 晋财会[2024]4号 2024/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 浙财监督[2026] 2026/7/7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023/6/5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 2024/10/2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024/5/1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 浙财监督[2019] 2019/7/15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 湘国资[2023]11 2023/5/2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6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财监督[2026] 2026/7/3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公证殡葬服务和房地产交易收入及支 辽财监[2011]43 201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