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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8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1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5
实施时间: 2022-5-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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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王清君代表提出的第483号“关于强化政策落地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由我局配合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区的税收自主权,结合前期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在激发市场主体数量增长、助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积极推动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除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外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一是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三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以上政策与国家普惠性优惠政策共同发力,将持续降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为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税收动力。
  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王继红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费政策进行解释。
  建议解决程度:A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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