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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24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6
实施时间: 2006-6-26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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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凡符合生产企业试点条件而又不想下放的,各地须报省局备案。
  二、对外贸企业审批权的下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张家港市、吴江市作为试点。
  三、凡未列入此次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维持原状。
  四、请各地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情况以附表的形式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
  附件2:《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下放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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